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娜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合同履行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01 15:13)    点击:199

合同履行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 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 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 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 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 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娜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娜律师,刘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0137587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娜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娜律师主页,您是第4360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