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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15 11:56)    点击:268

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可知,如果对评估报告有疑问,可以要求作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该机构应同样需要当书面告知。如果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对补偿决定还是不服的话,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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