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事项应当“通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23 16:28) 点击:229 |
对哪些事项应当“通知”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出租人在通知承租人时,应当通知自己有出卖的意思,还是通知准备出卖的条件,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应当是对出卖条件的通知更为恰当。因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以“同等条件”为之,如果通知的内容仅为出卖意图,没有具体的买卖条件,承租人也根本就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出卖意思为准,将使出租人以完成了通知义务为借口损害承租人利益。其次,出租人若仅以出卖意图为通知,承租人也只能以是否购买的意图做回复,此后当出租人再以具体出卖条件通知承租人时,又涉及“3个月”的行使期限是否应当重新计算,如何计算的问题;而以出卖条件为内容,就不存在这些适用上的麻烦。从大陆法各国的规定来看,出卖人通知的内容也都是具体的出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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